发布日期:2018-02-08 浏览次数:1611
【罪名】聚众斗殴罪
【审判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辩护人】徐权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涉人身犯罪、涉医犯罪业务部主任
【案件事实与情况】
2017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与孙某邀约多人准备了铁管、木棍等作案工具聚众斗殴,被告人孙某用刀捅伤王某、路某、吴某。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
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律师在案发后接受孙某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在查阅大量相似案例的基础上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理,最终使主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不能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邀约他人,在公共场合持械斗殴,致多人受伤,切系首要分子,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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