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指导,以辩护人的身份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提出律师意见,撰写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确定取保候审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三)适时掌握提出取保候审的时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8条规定:“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8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依据实务经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是一周内,两周内次之,最晚应在30天以前申请,30天之后通常会报请批捕。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往往十分重视在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工作,而忽视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工作。
(四)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根据法律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而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7条也明确规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