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获赔47万丨储博刚律师亲办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次数:1420
原告:余X
被告:A公司
承办律师:储博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员工,2020年10月24日,原告入职到A公司的生产车间担任操作工,工作内容为加工产品,加工过程由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机器完成,在加工过程中机器会对产品进行强力挤压并伴随高温。2020年11月18日,原告在正常操作时,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中遭挤压烫伤,遂就诊于县医院,因伤势严重,后转入市医院治疗。入院情况为右手第1、2近节指骨及第3、4掌骨骨折,右手前臂见一约4*5厘米三度皮肤烧伤创面,右手肿胀畸形明显,右手掌侧及背侧见三度烧伤创面,皮肤苍白,右手拇指背侧见一约2*4厘米创面伴皮肤缺损,右手各手指活动受限,末梢血运差。2020年12月4日,针对原告的情况,市医院对原告进行了右前臂离断术。2021年1月27日,原告出院回家休养,被告于当日结清原告做工的所有工资共计3054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工资收条。经查,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操作机器相关的培训,其加工生产线也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即使是对操作高温挤压机器的员工,也仅配发一双布质手套,远远无法保障员工的操作安全。
二、代理过程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储博刚律师接受余X的委托,作为其全权代理人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陶X园、储博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余X的伤残等级、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后期治疗费及辅助器具配置费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余X构成六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假肢配置费用24000元。
2021年12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陶X园律师、储博刚律师主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对原告入职参加工作以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内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既然成立合法的雇佣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从用人单位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且受劳动保护,那么被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雇员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中被告作为过错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安全操作施工培训;2、被告未在操作过程中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原告操作的机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没有及时消除,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3、原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最多只能认定为一般过失,但这不能成为被告的免责事由。劳动者在高强度的劳动中极易产生疲惫的感觉,在如此重度的工作下,又该如何保障劳动生产的安全,如果不在安全设施、用具上加以保障,那么此类事故是无法避免的。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应当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迫于鉴定结果等压力,A公司主动请求调解。2021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2021)皖0828民初338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A公司赔偿余X因工作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共计472000元。
四、律师点评
本案系储博刚律师办理的一起较为成功的案例,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律师应当做好以下重点工作:1、要详细了解受伤过程,以明确双方各自责任大小。该类案件,如果提供劳务者存在一定过错,一般都会减轻接受劳务者一方的赔偿责任。2、案件胜败往往决定于证据。当事人并非专业人士,法律意识较差或者文化程度不高,律师必须正确指导当事人或律师亲自收集完善证据,将证据链条充实完整。尤其是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在工作场所受伤的证据、各项赔偿项目的证据,总之,尽量收集证明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大小的所有证据。3、该类纠纷相当比例胜诉后无法执行,因此律师应尽量做好诉前的信息调查、财产状况调查,以准确确定诉讼主体,掌握对方财产状况,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便于胜诉后的执行。无法保全财产,则可能无法达到诉讼目的,因此,律师应在接受委托时,应将诉讼风险提前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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