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二)徐权峰律师办理故意杀人死立执案发回重审

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次数:1217

【涉嫌罪名】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山


【辩护人】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总部(合肥)一级合伙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件基本事实】

2001年,李某山与类某英经被害人李某亮的父母介绍认识结婚,后类某英与李某山发生纠纷,躲回娘家,后虽经劝返,但再次逃跑。李某山认为,当时在农村,新媳妇逃跑会让自己在村里抬不起头,以后很难再娶媳妇,于是心生怨恨,随后找到媒人李某军夫妇,让其帮忙要回彩礼,但李某军夫妇没有帮他,所以李某山认为李某军夫妇是在中间扣除了其部分彩礼,然后一起串通欺骗了他。因此,李某山一直怀恨在心。


2002年2月6日上午,李某山回家路上看到李某军的儿子李某亮,遂以打羽毛球为由,骗至自己家中,后其从家中拿一根绳子勒住被害人李某亮的脖子,将李某亮杀害,并将李某亮的尸体藏于自家床底下。


2002年2月7日晚,李某亮的尸体在李某山的床下被找到,后李某山趁人不备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李某亮系他人所致的窒息性死亡。


2019年7月18日因被举报,然后7月23日被抓获,时隔十七年归案,对杀害李亮的事实供认不讳。


【相关背景】

在2002年2月6日李某亮被杀后,李某山一直在外逃跑,其父母及哥哥均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立案侦查,2002年2月9日,对三人监视居住;2002年4月9日被批准逮捕,一审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后经三位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2003年6月26日,重一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虽然重一审法院作出准许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但三位被告人仍被关押至原审判决作出的两年刑期“刑满”才释放其母张玉英和其哥哥李绍山。重一审期间,李某山的父亲在看守所死亡。


(注:李某亮系未成年人,被害时11岁;李某山与被害人父亲是一个家族堂兄弟)


【辩护经过】

一审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李某山死刑,徐权峰律师在二审接受上诉人李某山的委托。徐权峰律师在与团队律师充分研讨本案后,认为本案系由情感纠纷所引发,特殊点在于在于被害人并非上诉人的发生纠纷的对象,而是一个无辜的孩子,从表面上来,似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极大,但经过反复阅卷,发现本案证据存在诸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之处,对于一个死刑案件,对证据的审查应当有着至高无上的标准,况且本案的背景较为特殊,上诉人的家庭与被害人的家庭系宗族关系,在本案发生后,上诉人的家庭已经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姑且不论上诉人是否真的实施了杀人行为,即使其真的杀害了被害人,虽罪大恶极但罪不至死,一审量刑畸重。


由于本案发生至今已经时隔近二十年,当年的全案卷宗以及上诉人的家人当年涉嫌包庇罪的卷宗均系本案的关键,因此徐权峰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当年本案的全案卷宗,综合全案卷宗,徐权峰律师认为:


一、一审判决部分关键事实不清,部分关键证据缺失、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未达到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

二、双方家庭都已经付出了沉重、惨痛的代价,双方的仇恨以及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需要时间来修复,对李某山应当重处但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


【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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