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徐权峰、储博刚律师接待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当事人
发布日期:2020-03-24 浏览次数:1663
2020年12月24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肥徐权峰律师团队首席主任徐权峰律师与团队合伙人储博刚律师接待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当事人,经了解该案系一起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徐权峰、储博刚律师就其咨询进行解答并接受委托。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联系方式:18555158158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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