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办理案件必须要知道的事(一):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发布日期:2022-07-13 浏览次数:1393
问: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答: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司法机关顾虑疫情和办案需要因而拒绝辩护律师的会见,于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均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该会见、通信并不因案件类型、防疫等因素而被侦查机关禁止。而且《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强调被监视居住人主动与他人相见需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没有规定执行机关禁止辩护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辩护律师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完全是合法的。
第二,无论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仅对辩护律师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及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应限制,其他类型的犯罪辩护律师会见均无需批准。因此,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因没有固定住所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执行机关仅应做形式审查,即满足三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所所函)要求,就应当准许辩护律师会见。
第三,即便是当下疫情形势严峻,也不应当以此阻碍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安徽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押人员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以及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各安排律师会见一次,案件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每退侦一次,安排律师会见一次。”办案机关不仅不该阻挠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反而应当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创造良好的会见条件,增加阶段会见的次数。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
(一)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
(四) 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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