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92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并被判处刑罚后,还能不能上诉?

发布日期:2024-08-06 浏览次数:182

有当事人询问律师,自己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起诉,如果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下达判决后还能否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并被判处刑罚后,还能不能上诉?

答:可以。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即使签署过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然可以提起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提出上诉。但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予以加重刑罚。

律师提醒:建议当事人在出现新事实,掌握新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诉,更为有利。另外,上诉有严格时间限制,应当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十日内提出。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九条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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