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最高检典型案例 陈某某等14人开设赌场案

发布日期:2024-07-09 浏览次数:244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陈某某伙同他人雇佣朱某某、丁某某等人在某国建立工作室,形成较为固定的赌博犯罪集团,下设值班财务、主持、推码手、代理等岗位。该犯罪集团通过国内的即时通信应用软件建立网络赌博平台,组织我国公民在境内通过直播网站观看境外赌博实况视频并接受投注,以赌场洗码返水的方式获利。其中由值班财务负责为赌客提供赌资充值、提现等资金结算服务,并发送赌场直播网站网址和桌位号;由主持负责接受赌博群内赌客下注,统计下注情况和发布输赢结果;由推码手负责赌场的现场下注。其间,该犯罪集团经手转账赌资达8746万元以上。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其余同案人员尚在审查起诉阶段。


【办案经过】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准确认定犯罪集团成员架构,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坚持分层处理、区分罪责的原则,对该犯罪集团的6名一般参加者不予批准逮捕;针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时涉案赌资仅为34万元,赌资认定存在难点等问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以用于支付结算的黑灰产业链为切入点,倒查赌资结算路径,排查犯罪集团相关人员及亲属的支付结算账号的大额、异常流水,明确涉赌支付结算账户以及赌资数额认定规则,将原认定的赌资由人民币34万元增至8746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跨境赌博犯罪活动向互联网迁移,其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常常需要通过电子证据证实,认定困难。而准确认定该事实,既有利于依法打击赌博犯罪,斩断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获利的利益链,也有助于摧毁该类犯罪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开设赌场犯罪赌资数额,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同时积极贯彻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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