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律师应邀参加第三期“全国疑难复杂案件辩护”研讨会专题发言
发布日期:2023-10-26 浏览次数:1635
2023年10月14日,由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第三期“全国疑难复杂案件辩护”研讨会在南京圆满举行。本次研讨会共有“相聚南京-草坪话刑辩”与“共话刑辩-案件辩护研讨会”两大模块。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权峰在“共话刑辩—案件辩护研讨会”模块,作了《认罪认罚下辩护权的争取——同案犯都认罪认罚下的辩护突围》的主题分享。
徐权峰律师先是提出问题,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同案犯均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此时辩护人的辩护空间被压缩。
律师如何去争取自己未认罪认罚的当事人的辩护空间?
继而他指出辩护人辩护空间被压缩原因可能有以下两个:第一,基于同案犯自身层面,存在不适当的认罪认罚。面对强大的公诉压力,为了能够免于起诉或者其认为适当的量刑建议而选择违心认罪认罚、不明就里认罪认罚、稀里糊涂认罪认罚(庭前辩护人未与其核对案件事实)、从众心理认罪认罚。
第二,从案件法官审理和检察官提起公诉层面,可能存在双方没有共识协商空间。
而后徐权峰律师以自己亲办的两个诈骗案案件为例,分享了他在面对同案犯均认罪认罚情况下的辩护思路与要点。
他强调,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整体分析,从而明确辩护空间。在分析案件后,他发现两个案件均有证据硬伤,其中一个案件存在因证据不足可能被判无罪的辩护空间;另外一个案件则存在证据不足,罪轻降档的辩护空间。两案件均是同案犯认罪认罚,但存在客观证据不足,检察官试图以同案犯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认定犯罪事实和案件数额,而忽略证据本身。
在其中一个案件中,检察官主张将本案诈骗标的作为犯罪工具,而拒绝将所有涉案标的物扣押作为物证,同案犯也有认罪认罚,而另一个案件中,同样是同案犯认罪认罚。在面对同案犯均认罪认罚的案件时,更要对案件进行整体到细致的分析,发现证据的不足。
其次,秉持对当事人负责原则,积极行使正当权利,如回避、控告等。徐权峰律师在办理其中一个案件中,法官因多名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限制”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基于此,他在庭上申请了回避,休庭后,没有再“为难”其他同案犯的辩护人,允许发表独立意见。同案辩护人因为辩护人申请的回避得到了发表独立意见的辩护权利。
而在办理另外一件诈骗案件中,同样在庭前申请了回避,换了法官,申请了合并审理。他强调在面对客观证据不足,仅凭同案犯口供定罪情况下,承办律师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积极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最后,强调多方辩护人的庭内协作。庭审内,要重视多个辩护人,至少两到三名辩护人的相互协作,坚持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无罪的辩护意见。同时积极与公检法进行沟通,坚持刑事诉讼证据的综合审查,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相结合审查。通过一切正当方法,去争取辩护空间。
撰稿丨王林娟
编辑、排版丨王林娟
审核丨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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