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非法经营罪类案判决分析

发布日期:2023-09-13 浏览次数:982

作者: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王颖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以“非法经营罪、销售笑气”为关键词,以安徽省内人民法院为地域在威科先行官网上进行检索,共计检索到案例14例,与本案销售金额相似或高于本案销售金额的案例为5例,销售金额刚达立案标准50000-70000之间的,有两例,均判处被告人拘役刑,销售金额为10万至23万之间的,均宣判缓刑。


一、案号:(2020)皖0826刑初388号

销售金额:储某某销售笑气金额为54000元

判决:

一、被告人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储某某的刑期本院另行裁定。)

二、被告人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案号:(2019)皖0802刑初165号

销售金额: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62243.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案号:(2021)皖0802刑初13号

销售金额:2020年5月底至9月,两被告人王某销售“笑气”金额为231128.87元,从中获利28891.1元。

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已当庭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已当庭缴纳)。

(上述两名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案号:(2020)皖0504刑初215号

销售金额:被告人徐某某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0981元,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651元,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2496元;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茆某某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9271元,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2046元

判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四、被告人茆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五、案号:(2019)皖0802刑初159号

销售金额:汪某非法经营数额176841.88元违法所得40000元;李某妮非法经营数额177150元违法所得3000元

判决:

三、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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