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023年浙江省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大数据报告

发布日期:2023-06-12 浏览次数:1297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时间:2020年6月12日 — 2023年6月12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开设赌场罪

检索条件:

地域:浙江省

全文:开设赌场罪

全文:电信网络

案件数量:58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3年6月12日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2日共58篇裁判文书。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分别占比100.00%。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58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 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41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三)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53件,二审案件有5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9.43%。

(四) 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53件,占比为100.00%。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4件,占比为80.00%;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20.00%。

3.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51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6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15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1件。

4.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52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件。

(五) 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0天以内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67天。

(六) 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浦江县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七) 法官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XXX 平阳县人民法院、XXX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XXX 浦江县人民法院、XXX 浦江县人民法院、XXX 浦江县人民法院。

(八) 当事人

1.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XXX、XXX、XXX。

2.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XXX、XXX、XXX。

3.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XXX、XXX、XXX。

(九) 律师律所

律师


通过对律师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代理次数最多的律师分别是:XXX 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XXX 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XXX 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

1.攻方律师



通过对攻方律师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为原告、上诉人等进攻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师分别是:刘XX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周XX 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孙XX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2. 守方律师



通过对守方律师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为被告、被上诉人等防守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师分别是:XXX 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XXX 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XXX 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

律所


通过对律所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代理次数最多的律所分别是: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

1.攻方律所



通过对攻方律所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为原告、上诉人等进攻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所分别是: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2.守方律所



通过对守方律所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为被告、被上诉人等防守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所分别是: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

(十) 高频法条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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