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0-18 浏览次数:1834
【承办律师】徐权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中心书记,高级合伙人
一、案情简介
2009年,W某通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相关部门得知,全省拟在各地市设立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标准化考评中介机构,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考核,W某即打算成立相关中介机构牟利,并邀请时任市安监局副局长H某(分管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及有色金属集团工作人员J某加入,后二人均对W某的想法表示赞同。2010年初,W某事先得知全省危化行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方案已制定,每个地市只能成立一家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其和J某、H某商议后决定找一家已成立的中介机构并依托该机构从事考评业务,同时约定收益由三人平均分配,各自均有明确分工。后W某、J某找到经H某联系的公司总经理C某,双方初步商议后决定,W某、J某利用启点公司申报危化企业考评资质、开展考评业务并按业务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管理费支付给启点公司作为相关税费支出,其余收入归二人所有。之后,W某将商议结果告知H某,后者明确表示,因其身份特殊,不想参与企业考评和利益分配,但W某表示仍想获得大部分收益,于是H某、W某商议后向J某提出,H某的收益转移给W某所有,J某表示同意。
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在H某的帮助下,公司相继取得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三级)、(二级)资质。2011年4月,因考评业务增多,应C某要求,W某、J某重新制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其中危化行业考评收入,C、J、W三人分别按十五分之三、十五分之四、十五分之八的比例分配,冶金工贸行业考评收入三人分别按3:3:4比例分配,税费仍由C某支付。
二、办案过程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律师于审判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接受委托后,徐权峰律师查阅卷宗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W某。辩护人认为H某没有接受公司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公司不是行贿人,本案没有行贿人。H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考评业务的开展提供帮助,C某并不知道H某与W某的特殊关系,没有必要向W某行贿,H某没有帮助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H某、W某没有实施索贿行为,不构成共同受贿。原公诉机关未指控上诉人索贿,原判认定未被指控的犯罪情节错误。W某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三、办理结果
法院认可W某不存在索贿的事实,并认定W某构成自首,将一审W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变更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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