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律师就“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和辩护要点”做主题分享

发布日期:2023-01-02 浏览次数:1440

2022年9月2日,金亚太党总支副书记、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辩护部主任徐权峰律师就《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和辩护要点》于金亚太刑辩分所做下午茶分享。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储陈城,刑辩分所主任张世金、副主任聂朋雷,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严美霞、总所律师李井芳,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徐达妃、闫秀露,财产犯罪辩护主任袁长伦、权益合伙人邵卫、余陈等3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下午茶。


徐权峰律师分别从毒品犯罪概述与相关法律、毒品犯罪有效辩护方向、毒品犯罪案件辩护难点、毒品犯罪案件辩护风险防范四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解读。



第一部分是毒品犯罪概述与相关法律。徐权峰律师强调从“成瘾性”来理解毒品的概念,辩护律师应当按照《办理毒品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真审查毒品提取程序合法性。


第二部分是毒品犯罪有效辩护方向。在事实判断上,主张从主观故意的认定、客观行为的判断、数量的确定角度进行切入。在证据审查上,认为可以依次按照核心证据、关键性证据、关联性证据、辅助性证据进行审查。审查言辞证据在前,审查实物证据在后。在程序辩护上,徐权峰律师举出3个无罪案例,分别是卓秋坛贩卖毒品案[(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刘东杭运输毒品案[(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74号]、杨光非法持有毒品案[(2018)苏0581刑初1943号],上述案例均为取证程序违法,导致提取的生物样本不具有同一性,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第三部分是毒品犯罪案件辩护难点。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徐权峰律师认为实务当中司法机关认定主观明知没有明确标准,比较随意,《大连会议纪要》关于九种主观明知的推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关于毒品“纯度的认定”,认为毒品的纯度直接影响死刑的适用。《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武汉会议纪要》规定: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367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一二审均判处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三人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因毒品存在掺假问题未核准死刑,直接改判三人死缓。关于毒品犯罪的“既未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在辩护意见当中会认为犯罪未遂,但是采纳率极低。法院可能会根据毒品犯罪的种类不同,视情况采纳犯罪未遂的观点,鼓励辩护律师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


最后在毒品犯罪案件辩护风险防范方面。徐权峰律师提醒辩护律师在委托、会见、办案过程、与委托人、办案机关沟通交流过程中,注意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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