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专家组:​出庭时检察官助理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05-11 浏览次数:1259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那么协助出庭具体如何理解?是否可以宣读起诉书,参与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在庭上按照规则应该不能称为公诉人,如何自称?本助理?本辅助?公诉人助理?(咨询人:最高人民检察院 杨建军)

个人意见: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应该是辅助性工作。一是检察官助理不属于检察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则所称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二是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的工作是辅助性的。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关于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出庭的具体职责,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参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检察官亲历性事项的要求,我们认为,宣读起诉书、讯问、询问、质证、答辩及发表出庭意见等属于检察官亲历性事项,属于出庭的重要职责,应当由检察官本人履行检察官助理可以按照检察官的指示从事宣读证据、协助进行多媒体示证等补充性、辅助性工作。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的法律身份、名称与起诉书保持一致,仍为“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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