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86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中的次数如何认定 ?
发布日期:2024-07-10 浏览次数:402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这里的构成“情节严重”的次数应该如何去认定?
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中的次数如何认定 ?
答:根据刑法规定及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分析,在认定该罪的犯罪次数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即具有独立的主观意图,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独立的行为结果;
第二,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不以都构成犯罪为前提;
第三,单次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超过治安处罚时效的,不再累计次数;单次掩饰、隐瞒行为构成犯罪,但超过刑事追诉时效的,也不再累计次数。
第四,每一次掩饰、隐瞒行为都应由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不是模糊地认定次数;
第五,每一次掩饰、隐瞒的上游行为都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第六,在认定“情节严重”次数上,要注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一般应当轻于上游犯罪。
同时根据法答网精选答问中的回答,故此,第一,基于一个独立行为的多次应当为一次。即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而非多次。第二,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的多次应当为一次,即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掩饰、隐瞒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而非多次。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第1219号】杜国军、杜锡军非法捕捞水产品,刘训山、严荣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犯罪次数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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