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84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发布日期:2024-07-04 浏览次数:40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那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首先要符合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损害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纯主张精神损失赔偿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四、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提醒

被害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主张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害人残疾的,还可以主张被告人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主张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百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整理:孙煌舒

排版:孙煌舒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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