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79丨对贩毒人员可以零口供定罪量刑吗
发布日期:2024-06-26 浏览次数:446
今天是国家禁毒日,很多小伙伴来咨询毒品犯罪方面的问题。律师选取其中一个问题并结合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解答。
问:贩毒分子拒不供认,零口供可以定罪吗?
答: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使有死硬贩毒人员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查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依然会被定罪量刑。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三
案情:2023年1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与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通过微信联系,商定陈某以每颗70元或100元的价格向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将购毒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陈某,陈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放至特定地点进行交易。经查,被告人陈某向李某甲等三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7次。
审查意见:本案中,陈某多次实施零星贩毒行为,且大部分毒品已经消耗无法缴获。为准确认定陈某全部犯罪事实和毒品交易数量,检察机关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围绕陈某每起零星贩毒事实进行证据分析,通过吸毒人员指认及辨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逐笔分析对应,逐项排除其他活动产生交易的可能。最终在陈某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零口供”且毒品实物难以缴获的情况下,通过审查证据印证关系,密织证据链条,构建证据体系,全面准确认定陈某37起零星贩毒事实。
判决结果:2024年3月29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作出后,陈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提醒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多次零星贩毒以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残疾人、孕妇等特殊身份贩毒,或者是向多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定群体贩卖毒品,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贩卖毒品数量大如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抓捕等其他加重情节,则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整理:孙煌舒
排版:孙煌舒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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