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71|有家属问:被判缓刑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发布日期:2024-06-03 浏览次数:519


近期,有家属问,其儿子因盗窃罪被判缓刑一年,两年后再犯盗窃罪是否构成累犯?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累犯,什么是缓刑?


问:什么是累犯?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以累犯论处。


也即,累犯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前后两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第二,前后两次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第三,前后两此犯罪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四,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则无时间限制。PART.01


问:什么是缓刑?

答: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而对其暂不执行刑罚,而对其规定一个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刑法规定被撤销缓刑的情形,则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律师答疑

故此,根据家属的提问,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因为缓刑期满后,是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累犯的前罪执行完毕要件,所以不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两高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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