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刑辩班律师企业合规论坛|合规不忘辩护,辩护不忘合规——J公司涉嫌污染环境合规不起诉案

发布日期:2024-05-27 浏览次数:896

承办人:徐权峰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中心党支部书记、企业合规中心主任

一、办案经过

2022年4月,W市某生态环境分局对J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且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电镀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电镀车间内的四道连体过滤槽过滤后,流入屋顶雨水落水管道中,排入厂区西侧市政管网,后对采集的四份水样送检。经检测,排放的生产废水中镍含量分别超标565倍、489倍、891倍、915倍。2022年5月,公安机关对J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及现场查看,我们认为本案所涉污水系J企业试验镀件用水,并没有大规模生产,排放量并不大。因污水中的含镍物质烘干后可以重复使用,J工厂通过设置“四级沉降槽”,经沉淀将污水回收利用,因此该企业所排放的污水不排除系回收过程中不慎将污水排至室外。并且J公司也并未将污水直接排放至外界,而是通过市政污水管网将污水排放至当地污水处理厂,由污水处理厂净化后对外排放。另外,本案中虽然镍含量超标倍数很大,但辩护律师认为,取样的容器并非符合规范的玻璃容器,而是存在“镍析出”的不锈钢容器,检材受到严重污染,并且取样过程存在搅拌等不符合规范的操作,导致检测结果严重失真,不客观等问题。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律师认为J企业系试验过程中不慎将污水排放至室外,主观恶性不大,且排放量较小,又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及在检测过程存在严重违反规范、检材受到严重污染、检测结果明显失真等问题。经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多次进行合规申请的情况下,2022年8月,检察院决定对J企业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就企业存在问题出具检察建议。针对检察建议,J公司接受辩护律师建议,由辩护律师以及团队成员组成合规顾问团队,辅助、指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经过三个月的合规整改,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自然人坚持起诉。

二、个人参与合规整改的主要工作

J公司接受辩护律师建议后,辩护律师以及团队成员组成了合规顾问团队,辅助、指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在合规顾问团队的建议下:

首先,企业第一时间成立环保合规管理委员会,其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环保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担任环保合规委员会主任,主持公司合规工作;

第二,企业合规内部调查。合规顾问团队通过查阅卷宗、实地考察涉案企业、走访现场、访谈企业工作人员、咨询相关环保部门人员及专家学者、行业法律法规检索等途径,对企业规章制度、经营情况进行摸底,负责排查公司风险,为制作《企业自查报告》做准备;

第三,通过自查,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合规顾问团队形成初步的合规整改方案及计划,并提交检察机关。通过企业合规内部调查,了解案件来龙去脉,收集电镀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业生产操作流程、污染物处理规范、排放标准、鉴定规定等国家标准,审核及调取相关证据,对涉案企业做了全方位体检。从而查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找出企业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原因,并对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做出客观地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合规顾问团队形成初步的合规整改方案及计划,并提交检察机关。

第四,按照初步的合规整改方案及计划,分阶段扫清风险,协助企业整改。

合规顾问团队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方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工商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市人民检察院等十一部门制定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安徽省律师协会编写的《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业务操作指引》,通过对公司的了解,针对公司已出现的环保问题与潜在的环保风险,辩护律师制定了详尽的《环境保护合规整改方案及计划》,并按阶段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定期监督公司整改状况。

合规顾问团队从环保制度建设、环保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建设三个方面分阶段完成整改。

在环保制度建设方面:1.合规顾问团队将环保合规纳入公司章程,通过增设义务性条款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约束;2.制定公司环境管理制度,设立环保管理专项岗位、细化岗位职责来增强环保合规执行力,使制度落于实处;3.配套建立公司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奖惩制度,建议公司划拨专项环保资金,确保制度良性运行。

环保文化建设上,为防止合规计划的形式化,避免“纸面合规”。1.辩护律师为公司制定员工合规手册,详尽列明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保问题以及注意事项;2.在合规顾问团队见证下,公司全体员工签署了公司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承诺书和员工环境保护承诺书;3.在公司办公楼、生产车间、走廊、活动场所开辟环保宣传栏,宣传环保基础知识、环保标语、环保警示,努力做到近距离即可看见环保宣传,将环保理念贯彻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将环保合规逐渐植入员工内心;4.由专业律师牵头、公司配合,分别对J公司的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基层员工组织了多次环保知识培训以及普法讲座。鉴于当时疫情防控要求,合规顾问团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合规章程、审查办法以及《刑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介绍,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使全公司上下对环境保护合规有了深刻的了解,确保环保合规整改不漏一人。

第五,针对企业电镀生产项目,考虑其尚在试验阶段,没有大规模生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企业决定将该项目予以关停、取消。

企业合规目的在于保障安全生产,针对检察建议所提及的隐患,合规顾问团队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建设方面作出如下整改建议:1.J公司全面停止电镀生产项目,拆除电镀生产车间,关停电镀生产线。因建造电镀生产而购买的相关设备、原材料均予以安全有效的处置;2.J公司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并参考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有关规定在排污口处设置醒目标识,并对其进行规范化整治;3.明确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审查生产经营审批手续,确保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生产,生产过程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同时邀请专业人士前往厂区参观指导,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给予专业建议;4.就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组织消防应急演练,确保公司职工面对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冷静有效处置。

第六,完成上述初步方案及计划后,合规顾问团队提交了初步的合规整改报告提交给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初步审查,提出了缺少违规问责监督机制,仅设置投诉举报信箱不足的问题。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企业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和职责,增加举报热线电话,醒目位置公布企业合规负责人电话,针对未履行合规职责或实施不合规行为而导致公司遭受制裁、处罚或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与人员薪资和物质奖励相挂钩;加入对企业经营以及人员激励方面的整改内容,然后形成最终的《合规整改报告》再次提交检察机关。

最后,考察期结束后,企业及合规顾问团队主动申请检察机关进行验收。因涉案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检察机关未引入第三方机制进行合规验收,而是采取现场走访、现场检查、现场座谈的方式,了解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经过现场验收,检察机关经检委会讨论,最终作出了合规整改合格的结论,并据此于2023年4月6日对J公司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三、办案体会

合规不忘辩护,辩护不忘合规,合规、辩护两手抓。

(一)合规不忘辩护。从合规整改的机会来说,合规整改的契机来源于辩护,是在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存在证据问题,才争取到的合规整改机会,才有后面的单位不起诉结果。

辩护律师在建议进行企业合规服务前,应帮助企业分析判断其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以及合规整改对企业、责任人的有效性,是否可以达到“出罪”目的。在启动合规整改前,辩护律师就案件证据问题向检察院提出异议,争取启动合规整改的机会。经过阅卷,辩护律师认为环保执法部门现场调查程序严重违法,未经调查先行作出查封决定。实际检查时间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时间不一致,采样前搅动水体,导致沉积物上涌,造成水样污染。针对上述问题,辩护律师就检测报告的检材来源、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异议,多次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检测申请及合规整改申请。检察机关在考虑案件证据以及后果的情况下,同意启动合规整改,也就是合规整改的机会是通过辩护得到的。

(二)辩护不忘合规,合规成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从责任人被追究,为从轻处理的角度,不能忘已经合规整改,并验收合规的情节,在相同情节,同时具备自首的情况下,对单位可以不起诉,对责任人也希望在审判阶段可以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本案美中不足的是,虽然单位企业经合规整改后获不起诉,但责任人仍移送法院起诉。合规不起诉是一种将企业合规机制引入公诉制度的改革尝试。而企业合规则是一种基于企业风险防控而确立的公司管理体系。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当然应当是作为商业组织的企业本身。但通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大大减少了责任人违法违规的空间,使其再犯的风险也随之降低。既然合规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不仅降低了企业发生犯罪的可能性,也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员工形成一种依法依规经营的制度和文化。因此,经合规整改的责任人即便被起诉也可以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企业合规,可以成为从轻、从宽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是即便检察机关基于现实考虑对责任人予以起诉,但希望审判机关,基于合规整改的初衷——让企业得以生存,继续经营,那么责任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生死存亡将产生直接影响,从这个角度,对其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则可以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的影响,避免因责任人定罪而影响企业的生存;

二是基于企业责任人是否真心合规,以及在合规整改期间的表现,是否积极参与来考察其社会危险性,有无再犯可能,降低社会危险性。如积极参与合规、真心合规,对其处罚也相应从宽。

本案合规顾问团队介入后,认为J公司属于单位犯罪,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已完成合规整改,其结果也符合整改要求。责任人因为疫情一直在广州,并未在企业现场办公,对企业具体情况并不了解。案发后,其在公安机关传唤下主动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成立自首;考虑到其电镀只是试验项目,更考虑不排除存在过失排放的因素,与直接生产排污行为有明显差别,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经过合规整改并完成验收,现实危险条件已经消除,并未对环境造成现实危险。以此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违法导致的证据失真、不足以及单位犯罪、自首等情节,特别是企业责任人积极参与合规整改,并获验收合格,对责任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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