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40|提供虚假证据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事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4-03-18 浏览次数:709

问:提供虚假证据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事法律责任?

答:对于提供虚假证据,会依据提供者身份的不同以及造成后果不同而构成不同罪名,承担不同刑事法律责任。

1.伪证罪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妨害作证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5.虚假诉讼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提供虚假证据因提供者的身份不同,所犯罪名不同,但多会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司法机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会从重处罚。

除此之外,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人来说,伪造证据会导致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逮捕。



法条依据

《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END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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