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35|赌博犯罪案件的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4-03-06 浏览次数:706
引言
我国《刑法》规定了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这其中就会涉及到赌博的赌资数额,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其多少关乎这量刑轻重,那么涉赌案件的赌资数额如何认定呢?
问:赌博犯罪案件的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答:1.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2.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3.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4.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法条依据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END
整理:王林娟
排版:王林娟
审核:徐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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