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19 |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发布日期:2024-01-29 浏览次数:705

近些年,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有时为了得到一个好的项目,一些投标人可能会不择手段,实施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串通投标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又可能会使自己受到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问: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答:串通投标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问: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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