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13 浏览次数:1308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不起诉
【办案结果】不起诉
【当事人】Y某
【辩护律师】徐权峰,安徽金亚太律所刑事业务中心书记,高级合伙人
葛玉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晨阳,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当事人Y某是手机门店的店长,被指控在任职某通信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手机营业款不上交公司,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总金额达10余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办案过程】
一、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介入案件。辩护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沟通不批捕意见。后经检察院决定对Y某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变更Y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及时前往检察院调阅案卷资料,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提交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意见书、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检索报告。
【辩护要点】
Y某客观上没有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手机营业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一,Y某不具有隐瞒手机营业款的现实可能性,其占有手机营业款的原因系业务需要,目的仍用于门店实际经营。
第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情况下,公司对Y某的行为是默许的,没有及时将货款交给公司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侵占行为。
第三,公司享有对应收账款的债权请求权,没有丧失对应收账款的控制。
第四,Y某已经与公司签订欠款协议,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无逃跑逃避债务的行为。
第五,Y某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存在认罪、自首、退赔公司全部损失等从轻、减轻处罚事由,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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