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操纵犯罪净化股市生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09 浏览次数:731

近年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精神,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先后侦办数百起证券犯罪案件,特别是对多种操纵证券手法实现了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将多起市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恶性操纵市场案件顺利移送审查起诉,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浙江金华

方某忠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01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对方某忠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20年以来,方某忠通过中介联系“荐股团队”,约定以“抢先交易”方式合作操纵证券市场获利。具体方式为:方某忠选择股票后,提前大量买入建仓;“荐股团队”通过网络向股民推销相关股票,并通过虚构的操盘老师身份发布股票评价预测和投资建议以骗取股民信任。双方商定,在荐股日集合竞价期间,“荐股团队”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一定涨幅诱导股民买入,方某忠则反向卖出股票获利。方某忠等人采用上述“抢先交易”方式,先后操纵“XX基建”等19只股票共计20次,非法获利1亿余元。

2023年4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方某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团伙其他9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02法律分析:

(一)关于“抢先交易”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定

“抢先交易”又称“抢帽子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二)准确把握犯罪主体身份

原有法律规定将“抢先交易”操纵行为主体限定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公众人物参与评价、推荐股票,甚至具有明显优于特殊主体的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司法解释》将该类操纵行为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非专业主体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自此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三)“荐股团队”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此类案件中,“荐股团队”组织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制定了详细的“吸粉”方案、推销话术、下达指令等,本案中,办案单位通过相关证据,印证“荐股团队”与方某忠通谋,对操纵行为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依法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从犯。此外,“黑嘴中介”明知方某忠转给的“茶水费”系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并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得到方某忠汇款,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费用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构成洗钱罪。

03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帽子交易”方式的操纵证券案件,浙江金华公安机关成功侦办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一)准确适用了《司法解释》

自2007年开始,方某忠便以“分析师”名义多次公开荐股,诱骗不明真相的散户高价接盘,其荐股的渠道也经历了从传统的电视节目衍生至网络直播、自媒体平台等方式,持续时间长、诱骗群体广、危害性极大,公安机关准确适用《司法解释》,依法从严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二)揭露了“荐股团队”的本质

公安机关通过对“荐股团队”犯罪行为的深入调查,还原了“荐股团队”通过“吸粉”“筛粉”“导流”等一系列操作手法,实现“杀猪盘”的真正目的,揭露了所谓“股神”“专家”的真实面目,对广大投资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三)实现了全链条打击

公安机关不仅对操纵证券市场团伙主犯有力打击,还依法对“荐股团队”“黑嘴中介”等进行了全链条打击,有力净化了证券市场生态环境,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


江西宜春

周某堃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01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对周某堃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

案侦发现,2017年,周某堃、雷某平等人开通并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从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股票承销业务,通过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直接以约定好的低价从相关企业原始股东、代理商处大笔受让“湖南XX”等8只新三板挂牌股票,再利用涉案证券账户组进行自买自卖,频繁虚假交易,控制并恶意拉升8只新三板股票价格。将股价拉升到高价位后,周某堃等人即依托公司名下直销和渠道团队运用营销“话术”,编造上述股票即将通过IPO审核、短期内转入主板上市等虚假利好信息以招揽客户,诱导投资者高价接盘其所持有的股票,非法获利1.4亿余元。

2021年9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堃等8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02法律分析:

(一)关于“蛊惑交易”操纵行为性质认定

周某堃等人低价买入股票后,编造挂牌公司即将通过IPO审核转入A股市场等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高价买价买入其所持股票,期间相关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异常波动,其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即“蛊惑交易”操纵。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二)关于在新三板市场实施操纵行为如何适用《司法解释》问题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但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除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周某堃等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在己方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手段,在新三板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03专家点评:

该案案值巨大、犯罪手法专业隐蔽、团伙结构层级复杂、涉及人员众多,办案单位精准分析研判、深入调查取证,取得了侦办新三板市场操纵犯罪案件的新突破,对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三板市场活跃度相对低、股票价格易受影响等特点,实施操纵行为谋取不法利益,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因此,对新三板市场的操纵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打击,公安机关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以更好地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公安部经侦局公众号、浙江经侦、江西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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