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死)类案检索报告

发布日期:2023-12-05 浏览次数:744

故意伤害罪(致死)类案检索报


一、 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件裁判概述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件,大约有2万多份判决书,为了有针对性的研究,笔者以“判决结果:无期徒刑”和“喝酒”情节检索,得出33份判决书,均为一审判决书;以“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正当防卫”作为辩护理由检索,得出28份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20份,二审判决书8份。具体判决情况如下两表所述。


二、 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件裁判情况梳理

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无期徒刑+喝酒情节 案例汇总表

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正当防卫”为辩护意见 案例汇总表



三、 故意伤害致死案裁判要旨和裁判观点总结

(一) 被告人喝酒,处于醉酒状态,能否以意识不清醒为由,减轻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其对自己的行为完全不知道,但不能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二) 认定被告人自首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裁判要旨: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包括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两个方面。“自动投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备投案自动性;虽然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都算自首,但是会使法院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差,影响从宽处罚的幅度。

1. 法院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还考虑被告人投案主动性。

比如,在聂金贵、方景豪、张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2刑初136号】中,“张伟辩解其是接到老板电话说公安人员在厂里找他,他主动赶到厂里,在公安人员询问其后就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张伟在庭审中也交代,其在老板打电话说公安人员找其时,并不知道为什么事情,证明其到案并不具备投案主动性”,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行为上“主动投案”,但是被告人供述表明其并不具备投案意识,没有投案主动性,因此没有认定为自首;在赵金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2021)鲁07刑初8号】,“本案系由他人报警,赵金宽对此并不知情,其作案后虽未逃离现场,但没有任何主动到案的意思表示,结合其到案时的行为表现,系因在严重醉酒并受伤所致,不具有到案的主观意愿。”法院因被告人因醉酒神志不清,不具有到案的主观意愿,尽管没有逃离现场,也没有认定为自首。而在田清洪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中【(2020)浙01刑初139号】,法院认为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是自首。

2.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行为人犯罪之后,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比如,“明知民警在急诊室而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其行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归案后谢万利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系自首” 【(2021)鲁15刑初2号】

“卢瑞雨在案发后向村民大喊其要去投案,在行走至距离宜州区洛西派出所不远处的洛西镇洛西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行为属于正在投案途中,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交代其持扁担击打被害人致死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0)桂12刑初12号】

被告人张第作案后叫他人帮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桂12刑初12号】

3. 被告人自首后翻供的,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这虽然具备自首情节,但是法院会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差,会对其从轻处罚幅度从严掌握。

比如在邱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2020)川10刑初35号】,法院就认为邱山认罪态度差,从轻处罚幅度会从严掌握。

(三) 故意伤害致死法院通常会考虑哪些酌定情节?

裁判要旨:在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通常为矛盾纠纷升级成为刑事案件,因此法院通常会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因为此类多为矛盾纠纷升级成刑事案件,因此被害人是否引起纠纷、存在过错,是被告人量刑酌定减轻的考虑因素之一。如果被害人首先引起纠纷,激化矛盾,存在过错,即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 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或被告人近亲属代为赔偿等都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也有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但截至目前卢瑞雨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任何损失,亦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依照相关规定在从宽处罚时应予以酌减”【(2020)桂12刑初12号】可知,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没有赔偿或达成和解,则会影响从宽处罚的幅度。

3. 与一般预谋的故意杀人存在区别。

33个案件中,有3个案例认为本案属于琐事纠纷,与一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不同,是激情犯罪,因此可以从轻处罚。【(2020)黔05刑初39号、(2020)黔26刑初37号、(2020)黔05刑初103号】还有一个判决认为是临时起意【(2019)川08刑初35号】,可以从轻处罚。

(四) 正方防卫与互殴的区别

裁判要点: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2022)陕05刑初3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双方都有互相伤害的故意,是互殴行为,不具有为制止不法行为的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2021)鲁07刑初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害人韩某3斗严重醉酒后,先行动手无故殴打赵金宽,随后韩某3斗已经停止侵害并意图离开的情形下,赵金宽因不忿又上前与韩某3斗发生争执,并持刀捅刺致死韩某3斗,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

(2020)黔27刑初40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周光仙与张某4因琐事发生争吵已停止,之后周光仙看见张某4后又再次与其发生争吵,因担心被张某4殴打而事先准备镰刀,在张某4上前与周光仙理论并扬起手时,周光仙即持镰刀将张某4砍伤,上述事实表明周光仙具有伤害故意。”

(2020)浙01刑初13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两人在微信群中发生争执后,安某4赶至田清洪处推搡田,但并无进一步行动,而田清洪却随即持螺丝刀持续多次捅刺安某4,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四、 笔者分析及辩护要点

(一) 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的与结果为无期徒刑的判决对比发现,能否确认为自首对于量刑结果至关重要。在上述判处无期徒刑的33份判决书中,被告人确认为“自首”的仅有10份判决书,占比约30%;而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28份判决书中,确定被告人“自首”的有11份判决书,占比39%。可见,自首情节的认定对于被告人量刑十分重要。

(二) 故意伤害案件多为日常矛盾纠纷升级,法院也多认为与一般预谋犯罪不同,因此应当搞清楚是否由被害人引起矛盾、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还要鼓励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争取法院的酌定从轻处罚。

(三) 辩护时可以考虑被告人是否具备“正当防卫”或者“防卫正当”的条件。故意伤害案件很多情况下都是双方互殴,正方防卫与互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律师提醒:在收集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被告人喝酒后情绪激动与被害人产生矛盾,进而使用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醉酒的人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喝酒后的一时冲动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饮酒需适度,切莫贪杯!



        整  理:  罗  佳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指导老师:徐权峰  安徽金亚太党总支副书记、金亚太高级合伙人、

                                  合肥徐权峰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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