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问必答】(一)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是否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发布日期:2023-11-23 浏览次数:778

问: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是否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能否审理?

:根据刑诉法第239条,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中对“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原合议庭成员也不能参与审理。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239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原合议庭成员及审判辅助人员均不得参与办理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是否需要组成新的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能否审理?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需要组成新的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可以审理。

【法条依据】:

《刑诉法解释》第29条第2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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