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830

问: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近年来在依法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近年来,涉海砂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增加建筑工程领域安全隐患、影响海上通航安全、易于滋生黑恶势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强烈的主动精神和担当意识,依法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


一是依法审理涉海砂刑事案件。2018年至2022年,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涉海砂刑事案件近800件,判处罪犯1700余人;针对涉海砂刑事案件特点,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对判决有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依法并处或者单处了罚金,判处罚金数额总计近2亿元。


二是明确法律适用标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明确对盗采海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加大了对海砂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9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理各类涉海砂刑事案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依法惩处盗采海砂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三是强化法治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在做好涉海砂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以案说法、以案释法,通过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引导,震慑违法犯罪分子。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采砂案”即系盗采海砂案件,该案例的发布,有力宣示了人民法院围绕国家海洋战略、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和导向。


四是注重形成依法惩治工作合力。涉海砂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很多具体问题,如涉案海砂价值认定、主观故意认定等,都需要法、检、警三机关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并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涉海砂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加强与检察机关、海警机构协作配合,通过联合调研、座谈会商等多种方式,努力推动构建案件信息互通共享渠道,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有机衔接机制,共同研究破解涉海砂执法司法难题,形成了为海洋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合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出发,继续增强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依法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


一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继续依法加大对涉海砂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坚决维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建筑工程安全、海上通航安全和国家能源安全。特别是对盗采海砂行为引发的重大、敏感非法采矿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等,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彻底斩断犯罪链条、铲除黑灰产业。


二是坚持完善规则、织密刑事法网。积极推动涉海砂犯罪的已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落到实处,统一盗采海砂行为涉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和刑事政策把握标准。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矿产资源法的修改,适时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法律适用规则,有力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促进源头治理。针对当前的涉海砂犯罪形势,人民法院将依法加大涉海砂刑事案件审理力度,积极主动作为,“抓前端、治未病”,审理一案,治理一片。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推动有关主体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努力实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促进此类案件的源头治理。


问:《纪要》明确了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纪要》条文内容是如何具体体现这一政策的?人民法院如何理解运用好这一政策,确保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中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纪要》中许多条文内容都体现了这一政策精神。


一是突出重点、从严打击。《纪要》在分析当前涉海砂违法犯罪严峻形势的基础上,确立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加大对涉海砂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的总基调。比如《纪要》第3条,规定了可以推定过驳和运输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长具有犯罪故意的若干情形,有利于解决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主观明知认定难,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打击的难题。又如《纪要》第9条,规定了一般不适用《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形。再如,《纪要》第10条规定了非法采挖的海砂在不同环节销赃,非法采挖、运输、保管等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支出,在销赃数额中不予扣除,这些都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方面。


二是区分情况、宽严相济。对涉海砂违法犯罪的总体原则和政策是依法从严惩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涉海砂违法犯罪一律从严,仍然强调应当区分情况,体现宽严相济。比如《纪要》第7条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的,应当注意与上游非法采矿犯罪保持量刑均衡。对于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应当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全面甄别和评估其作用大小,准确定性,科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再如,《纪要》第17条规定,涉案船舶的价值与涉案金额相差过于悬殊,且涉案船舶证件真实有效、权属明确、船证一致的,一般不予没收。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盗采海砂犯罪往往使用价值较高的采砂船、运砂船等大型工具,有时其价值明显大于盗采的海砂价值,且属于老百姓口中的“生计船”。对这些涉案船舶,需要依法审慎处置。《纪要》规定了“一般不予没收”,体现了从宽标准,也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时,将准确理解和把握《纪要》相关条文内容,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既要依法严厉惩处严重涉海砂犯罪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涉海砂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对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涉海砂犯罪分子,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依法给予从宽处罚,确保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中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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